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办法

发布者:王梧霖发布时间:2014-06-20浏览次数:10

西北师范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大力弘扬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规范领导干部办理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庆贺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所办事宜前7天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办理事项、邀请对象、时间地点、宴席桌数、宴席规格等情况,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表》。如事前时间紧迫未报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7天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报告办理情况,并如实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切实做到“三必须、三不准”。“三必须”即:必须坚持节俭、从简的原则;必须严格控制宴请的规模和范围;必须向学校纪委报告。“三不准”即: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  对漏报、瞒报,不按规定填报和在填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领导干部借操办婚丧嫁娶等之机敛财的,或大操大办、挥霍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查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参照本办法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相关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北师范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表》

   2.《西北师范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