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选办法

发布者:李雪发布时间:2019-11-07浏览次数:993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探究知识、崇尚真理的学术氛围,提升研究生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西师发〔201939 号),现将2019 年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范围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其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以及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
专业课程学习无补考记录。  

 (二)其他条件

1.“学术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术学位研究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至少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上一年度必修课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要求博士研究生成绩合格),成绩排名以级为单位。

 (2)学术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年度内(20181031201910 31 日),硕士生至少有1 D类及以上科研成果(要求成果为本专业相关),博士生至少有1 B 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成果认定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执行。成果第一作者署名必须是本人或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成果单位必须是西北师范大学,用稿通知不算。或本人主持一项厅级以上项目。

 (3)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月”等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2.“实践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除满足上述基础条件外,至少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并完成上一年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见习实训,且实习成绩在85分以上。

 (2)本年度内(截至20191031日),以第一作者或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完成的文艺作品、应用设计、案例报告等实践成果,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或被采纳;或在技术上有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较高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3)本年度内,在实践实训环节中获得一次表彰或奖励。

 (4)实习时间必须为六个月及以上。

三、加分细则及其他规定

 (一)“学术之星”科研成果加分:

1.文章计分

 (1)独立署名和第一署名的文章计分

A1类文章5分,A2论文类加4分,B论文类加3分,C类论文加1分,D类文章加0.5分。

 (2)署名第二文章计分

A1类文章1分,A2论文类加0.5分,B论文类加0.2分。合著文章只计1篇,合作者为导师,且同一导师每次限推1名。

2.项目计分

 (1)项目主持者计分

 主持国家社科项目一项加5分,省部级项目加3分,厅级项目加2分,校级项目或校级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1分,院级项目加0.5分。

 参与国家、省、厅级项目分别加210.5分,校级和院级项目参与不加分。由主持者推荐一名,同一项目只参评1次,主持人为导师或导师组成员。

3.奖项计分

 (1)独立获奖者和第一获奖者计分

A类奖项5分,B类奖项3分,C类奖项2分,D类奖项1分。

 (2)第一参加者计分

 按照获奖项目得分50%计算。同一奖项只参评1次,主持人为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限推1人,以证书署名为准。

4.专著计分

 (1)独著和第一署名计分

 一部A类出版社论著5分,B类出版社4分,C类出版社3分。

 (2)参编计分

 参编一章以上者按照论著得分20%计算。参编多部著作可以累计,同一著作每次限推1人。参评者由第一责任人推荐,第一责任人为学院教师。

 (二)学术月活动加分细则

 每参加一次学术月活动加0.5分,学术月做讲座一次加2分。学术月活动为20191015日至1110日。

 (三)“实践之星”加分细则

1.获得实习单位奖励加2分;

2.发表本专业相关文章加分按本部分(一)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3.实习期间技术创新、报告被相关单位采纳加1分;

4.在学院做实习报告一次加1分,报告组成员加0.5分。

5.实习成绩=实习指导教师分数×50%+学院分数×40%

6.“实践之星”评选的总得分是实习成绩和其它加分之和。

 (四)“学术之星”仅限博士和学硕申请,其中博士评选1名,学术型硕士评选3名;“实践之星”仅限专业硕士申请,评选4名。每位学生只能申报一个奖项。获奖者每人奖励1000元。

四、评选流程

1.个人申请。按照研究生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各种奖励和社会实践的证明材料。

2.学院评选。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学术与培养部。

3.学院公示。学院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4.研究生院审核、奖励。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上报“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名单,研究生院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奖励。

五、其他

1.凡在评选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学院作出暂停评选过程、责令重新评选等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研究生在申报过程中,如其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发现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授予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按照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