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服务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任务
研究决定学院推进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规划与举措;研究学院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立项、重大资金使用、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形成明确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方案、计划、规划。
2、研究制定本单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统战工作的方案、计划、规划,决定具体事宜。
3、研究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立,讨论提出支委会人选。
4、研究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核,对党员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审批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5、研究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负责人意见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6、研究本单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立项、重大资金使用、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形成明确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7、其它需要研究的事宜。
三、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1、会议由基层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可吸收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党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会前协商确定议题,与会人员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讨论时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书记末位表态。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3、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确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正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5、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6、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分送参会成员,记录和纪要归入档案馆,存档备查。
7、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副书记、委员等负责落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8、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未作出改变前,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五、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历史文化学院党委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