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手续办理
(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1)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2)学生休学,须填写“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的证明,经学院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
(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开具报到单,学生持报到单办理相关手续。
(1)累计四次退学警告后又达到退学警告的学生;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被学校取消复学资格的;
(3)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