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月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良好的班集体是促进学生个体社会化的重要环境,是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搞好班级建设,有助于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班级管理工作,实现我院班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班级建设目标
第二条 班级建设应遵循知术欲圆,行旨须直的校训,依靠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班级建设成为学风优良、班风纯正、纪律严明、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先进集体,促进班级及成员的健康、全面发展。
第三章 班级组织建设
第三条 班委会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主任的领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对班集体负责。
班委会实行班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分工负责,共同努力,做好班级的各项工作。班委会一般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七人组成。班委会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级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班级学生人数的半数以上,每届任期一年,工作表现好的班级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班委会届满前的任免都要经过班级选举程序。
新生班级第一学期可由班主任(辅导员)在查阅学生档案并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班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班委会及班干部岗位职责
第四条 班委会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形成良好班风;
(二)根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班级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组织同学开展各项学习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及其他学习活动。帮助同学克服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学习质量,培养良好学风,增强班级凝聚力,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四)坚持开展各类班级活动,组织同学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及各类公益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增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
(五)联系同学,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同学的困难和问题,自己解决有困难的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反映;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班级各项考评、评优工作,完成班级同学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奖、助、补等评选工作,工作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条 班长职责
(一)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班级各项工作,协调好班委会成员及同学的关系;
(二)根据学院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学院各项学生工作;
(三)掌握本班同学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不能解决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四)协调督促班委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五)负责班级集体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六)配合团支部做好本班团支部工作;
(七)负责班级专业课的课堂考勤工作,并按学院要求及时上报考勤结果。
第六条 副班长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工作,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的工作;
(二)负责做好班委会及班会考勤、会议记录工作;
(三)负责班级信息网络建设和班级工作档案、票据的整理、保管工作;
(四)负责班级文明宿舍的创建工作。督促班级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配合学院做好先进宿舍的评比活动。
第七条 学习委员职责
(一)积极推动班级的学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带动全班同学共同进步,发挥好教与学的沟通作用;
(二)配合任课教师完成日常教学任务。认真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工作任务;将任课教师对同学们的要求和意见及时传达给本班同学,把同学对课程教学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或学院有关部门;
(三)根据同学需要,组织开展班级学习竞赛、各类读书活动,学习经验交流会等,以提高同学的学习兴趣,扩大同学的知识面;
(四)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给予更多关注,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五)负责组织各种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汇总等工作;
(六)负责师范生技能训练的组织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生活委员职责
(一)负责班级同学的生活服务工作,当好同学的服务员,班级的保管员;
(二)协助班主任、辅导员了解和掌握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生活费用来源等,做好班级贫困同学建档工作;向班委会提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议;
(三)与班主任、辅导员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同学生活中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同学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班费收支管理工作,定期向同学公布班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班级宿舍卫生检查、评比等工作,督促班级同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 文艺委员职责
(一)协助班长开展班级各项文艺活动,组织举办演讲会、联欢会、文艺晚会、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发掘同学在文艺方面的特长和潜力,鼓励、组织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类文艺比赛活动,并组织参赛同学做好赛前练习和彩排工作;
(三)协助团支部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 体育委员职责
(一)协助班长开展班级各项体育活动,组织举办球类竞赛、趣味竞技比赛等活动;
(二)发掘同学在体育方面的特长和潜力,鼓励、组织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
(三)积极引导班级同学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督促同学按时出早操,协助学院做好班级早操的考勤工作、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第十一条 心理委员职责
(一)积极引导班级同学注重心理健康,形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精神面貌;
(二)协助学院做好班级同学的心理测试、普查等工作;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及时掌握班级内因家庭、经济、性格、突发事件等引起心理问题的同学的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反映情况,协助做好沟通工作,帮助同学尽快摆脱心理问题。
第五章 班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班会制度
(一)班级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班会(一般情况下,每学期不少于六次),班会由班长召集,班主任(辅导员)主持,全体同学参加,每次班会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签到表等材料;
(二)班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班级工作的重要问题要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和建议,主要工作措施经、重大事项等班会通过后交班委会执行;
(三)班会主要内容有听取班级工作情况报告,公布表扬和批评决定,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布置工作、安全教育等。
第十三条 班委会制度
(一)班级每两周召开一次班委会,由班长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2—4位同学参加;
(二)班委会要分析班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取得的成绩,讨论对有关同学的表扬、批评决定,并提交班会讨论通过。班委会要讨论决定下一阶段班级工作的重点及实施方案,并向全班同学通报;
(三)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在全班同学的监督下,组织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类评奖评优以及奖励、助困等工作。
第十四条 班干部考核、监督制度
(一)班干部积极接受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虚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考核;
(二)班干部实行学期考评,考评形式由班级自行拟定,评议在全班同学中公开进行。考评优秀的继续担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免去其担任职务;
(三)班干部的基本考核要求:
1.责任心强,热衷工作,能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2.恪守职责,认真负责,能够按时出色的完成任务;
3.积极准备各项活动,能够努力为班级争取荣誉;
4.团结同学,带动同学积极参加各项班级活动;
5.思想保持先进,积极向上,心胸宽广;
6.班干部之间要团结互相协作。
(四)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并造成重大失误的,进行教育批评,严重者可考虑免去班干部职务。
第十五条 班级公共物品管理制度
(一)班级宣传用品、体育器材等班级公共物品均由相应班委委员统一保管;
(二)本班同学如需使用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本班同学要爱护班级公共资产,因个人原因致其损坏不能使用的,应由个人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班级财务制度
(一)班费收取根据实际合理预算。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前提下确定具体数额,由班主任或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
(二)班费支出必须由班长和生活委员中至少一人同意方可提出申请。100元以上(包括100元)必须向班委会提出申请,至少三名班委同意,且班长、团支书都不反对方能支出;
(三)日常采购由生活委员和至少一位同学共同前往,并开出收据,凭发票、收据、证明报销。若因票据遗失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具证明且情况属实的,需经班长及生活委员签字补证;
(四)班级组织的大型活动要向全班公布支出细则,并征得同意;
(五)学期结束时打印出全学期班费收支情况,交全班同学及班主任审查;
(六)全班同学可以在适当时间对班费收支情况要求审查,或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全班同学都有权申请使用班费,只要用途符合班费使用规定,经班委会讨论可以支出。
第十七条 班级考勤制度
(一)对上课、班会及其他集体活动实行点名制和考勤制;
(二)学习、学术类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班会考勤由副班长负责,其他集体活动考勤由文艺委员负责;
(三)考勤情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在班会上公布;
(四)考勤结果应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助困评优等挂钩,并对缺勤较多的同学进行帮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和学院团学办公室。
第十八条 班级档案制度
(一)班级档案是学生进校后基本信息的真实记录,各班要及时建立班级档案,并随时维护;
(二)班级档案包括:班级同学基本情况、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助困等原始材料;班级各项活动记录;班会主要内容、出勤情况以及各项要求存档的文字图像(照片、录音带、光盘)材料等;
(三)班级档案由班长负责管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班级建设管理考核按《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考核按《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学生班级,研究生班级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8日起试行,2017年月日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