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月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我党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为了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群团结,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密切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学生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第二条 历史文化学院每个学生党员应成为学院、党支部联系普通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成为学院学生工作的中坚力量,学生党员要经常反映普通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心理、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党员的培养和教育,使其更好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责任,学院建立三级学生党员联系制度,即学生党员联系个人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宿舍制度和学生党员联系班级制度,形成“三线管理,线线畅通,全面覆盖,反馈及时”的鲜明特色。
第四条 坚持普通学生对学生党员的监督,每学期末学院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生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坚持普通学生对于党员和学生干部的评议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章 党员联系个人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党员联系群众的主要对象:一是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要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考察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倾听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日常活动;二是经济困难、家庭情况特殊和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主要是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同时是要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困难;三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对象,如经常旷课、晚归、不合群、沉迷网络等,经常关心和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帮助他们向先进分子看齐。
第六条 学生党员联系群众的主要方法: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等方法,也可利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倾听他们的意见,准确地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心理活动和工作要求等,以便有针对性地修订工作计划。切实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解决实际困难,激发他们学习和发展的热情。
第七条 每个学生党员应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每个学生党员身边必须全面掌握有1-3名普通学生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找出不足,鼓励进取。谈心活动一般每月每人1次,并建立联系学生档案和谈心活动记录,要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第八条 每个学生党员应成为为同学排忧解难的模范,当他们遇到急难事件时,党员都应身体力行为他人排解相关问题;学生党员应该成为班级发展和进步的助力器,为学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党员联系宿舍制度
第九条 学生党员要关注宿舍成员的政治表现、生活习惯、卫生纪律和心理状况等。
第十条 党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积极深入所联系的学生宿舍,与宿舍成员座谈沟通,要团结、引导好所联系宿舍的同学,提醒学生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不允许相关宿舍成员在卫生方面有脏乱差等不文明现象,杜绝一切安全事故,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形成积极进取的舍风,为创建“和谐宿舍”和“文明宿舍”而努力。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在努力提高并保持好自己专业课成绩的同时,要帮助联系宿舍中学习成绩较差的同学分析原因,引导他们摆正心态,采用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必要时可采用“一带一”的方式。如果党员所负责的宿舍里出现考试作弊现象或大面积不及格现象,学院将按照有关要求追究党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所联系的宿舍如果出现酗酒、打架、聚众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学院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党员的责任。
第四章 党员联系班级制度
第十三条 党员联系班级制度是指学院选拔部分优秀学生党员,每2-3人为一组,每组至少负责联系一个班级,全面关注班级的发展和各项具体事务,切实与广大同学联系到一起,让周围同学时刻感受到学生党员的带动影响作用,真正做到以点带面,共同进步。
第十四条 联系班级的学生党员有责任对所联系班级学生表现、学习风气、班委成员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工作成绩等情况进行引导和监督,要及时掌握所联系班级情况并记录备案,并有义务向所在学生党支部和学院党委汇报;每一组联系班级学生党员至少应每隔半个月与所联系班级团支部书记和班长交流一次,及时了解班级情况,对于班级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策略,并每月向学院上交联系班级的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负责班级中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负责联系该班级的学生党员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进行汇报,该党支部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对于所负责班级的正式班级活动要积极参与,与班级同学打成一片,增强彼此了解和信任。
第十七条 凡联系该班级的学生党员要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如出现学生党员工作不认不负责等情况,被联系班级团支部书记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予以反映,如情况属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优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历史文化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